《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页(494字)

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法规。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该条例共5章4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其主要内容为:城市市容的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罚则一章中对违反该条例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该条例执行。该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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