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兽畜屠宰作业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5页(241字)
韩国1984年《畜产品卫生处理法》规定,兽畜的屠宰、解体和挤乳须在本法设立的作业场内进行。但是,当因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而屠宰和解体兽畜时例外:(1)发生因负伤、难产、产褥麻痹、急性鼓胀症等而必须屠宰兽畜之事由时;(2)供与学术研究时;(3)拟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将猪、羊供与自家消费时。依据第1款及第2款规定屠宰和解体兽畜者,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进行申报。依据第1款及第2款规定而屠宰和解体的兽肉,可根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供与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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