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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役法对1955年兵役法作了哪些主要的修改和补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01页(519字)

新兵役法是在1955年兵役法的基础上修改的,与原兵役法比较,新兵役法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是:(1)改革了兵役制度,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2)将我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军种组成,改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3)对军官的补充和退役、士兵的征集和服现役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平时现役军官的补充必须经过院校培训,根据部队需要可以配备文职干部,并增加了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等新的内容。(4)将我国传统的民兵制度写入了兵役法,对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军官和士兵预备役制度、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实施军事训练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对公民服预备役的条件、预备役的分类、登记统计制度等作了必要的修改。(5)对战时兵员动员作了原则规定,强调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并规定了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原则和要求。(6)明确了由省军区、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7)对优抚安置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8)增加了惩处一章,规定对违反兵役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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