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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承担什么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16页(523字)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国家和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首先,在阅卷了解案情时,为使法院案卷有关材料不致散失、泄密,不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前随时查阅、取用,律师阅卷一般应在法院内进行。法院方面也有义务、有责任为律师阅卷提供一个场所或相应的必要设备(如桌、椅或必要时提供一些文具用品)。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与该案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律师对于案卷中有关国家机密事宜,或当事人个人私生活方面的有关隐私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外传、泄密、失密,以免增加案情的复杂性,或影响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但法院也不得借口保密而不让律师查阅全部案件材料。有的律师保密观念不强,随意议论自己参与诉讼案件的案情,影响了对案件的处理,有时甚至损害了当事人的某些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影响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信誉;另一方面,有时法院借口保密,不信任、不支持律师的正常工作,不积极提供案件的全部材料,或对某些关键性材料保密,造成律师正常业务工作中的困难,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这两种倾向都应注意克服,以便共同做好律师工作,贯彻律师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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