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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有哪些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31页(839字)

公证处的业务是比较广泛的,我国各地公证处刚刚成立不久,人员不足,水平有限,所以有些应属公证业务范围的活动一时还难于承按,但有条件后都要逐步开展。公证的业务范围是: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迫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上述这些项目的活动,都属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但各地公证处人力、水平存在差异,许多地方人员数量不足,素质、水平难以满足客观需要,故有力不从心的状况。不过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和加强,公证队伍的补充、发展和壮大,这种情况是会得到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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