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经济合同是无效的经济合同?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42页(529字)
所谓无效的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是国家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下面四种经济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1)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从开始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经济合同只是部分被确认为无效,而这一部分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是否无效,不仅关系到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经济合同法的运用。因此,国家对认定经济合同的无效,采取十分严肃的态度。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才具有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在当事人对某项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时,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程序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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