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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75页(390字)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在一年之内提出的调解或仲裁的申请,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应该受理,无权拒绝。超过一年而提出的申请,则一般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延误了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期限,在一年之后提出申请调解或仲裁时,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亦可根据具体事实,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受理。

经济合同法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时效,可以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推行和完善经济责任制;便于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以便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调解或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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