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6页(1581字)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依法实施的管理。根据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门,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职业教育体系 我国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主要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地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职业教育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给予指导和扶持。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②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③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④有相应的经费,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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