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6页(506字)

以职业或功能团体为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代议机关的制度。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始创于19世纪法国的工团主义和英国的基尔特社会主义(G.D.H.Cole’s Guild Socialism)。1852年法国宪法规定工业及商业团体均得有特别之政治代表,是职业代表制在实践上的最早运用。职业代表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纯由职业代表组成议会,苏俄和玻利维亚曾一度实行;分设政治议会和经济议会,1920年意大利曾用此制;两院中的一院由职业代表组成,奥地利用过这种制度;议会兼用职业代表制和地域代表制方法产生,1988年苏联宪法和选举法就规定了这种制度。通常主张职业代表制的根据主要是:职业代表制切合了社会多元化的需要,可以真实、全面地反映民意;有利于选出各方面的专门人才,适应现代立法活动。但职业代表制从提出之日起就遇到了很多反对:职业团体局部利益浓厚,不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职业界别和阶级划分以及各方面的代表数都难以确定,职业代表制在许多方面只能是美好的理想和愿望;专门人才并不一定适合决定政治问题,职业代表制不利于国家的现代化管理。因而职业代表制并未得到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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