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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食品卫生管理有什么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416页(469字)

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贸部门向外商定货时,必须按照我国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签订合同。需要进口我国尚无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的食品时,外贸部门须将输出国食品卫生标准书面会同卫生部门同意后再签订合同,如无输出国标准,外贸部门可提前书面通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会同外贸部门提出标准后再签订合同。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海关凭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证书放行。对已到达口岸(国际铁路联运指到达目的地)的进口食品,如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应根据其污染情况和危害程度,实行退货、销毁、改做他用,或经无害化处理后供食用。食品经营部门接到该批食品卫生检验合格的报告后,方得出售和供作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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