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12页(1474字)

修改宪法过程中的先后次序。各国国情不同,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一般可分为提案、议决和公布三道程序。整个修改过程比修改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提案 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是修改宪法的第一道程序。各国宪法规定,享有修宪提议权的机关和人员,大致是:①在共和制国家,基本上属于国会及其议员,或同时属于政府(总统、总理)和选民;在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国家,有的由国王独揽,有的或由国会及其议员共同行使。②少数国家的地方议会,如缅甸的地方各级议会,西班牙的自治区议会。③个别国家的最高国家机构,如伊拉克由革命指挥委员会提出。议员和选民要有一定的人数联名才能提出。提出议案在一些国家还有各自的独特规定。如多哥宪法规定,动议必须征求联盟党中央委员会的意见。法国宪法规定,总统动议权应依据总理的建议行使。有的国家规定,在议案交付正式议决前,要先议决宪法修正案是否成立。

议决 议决程序是修改宪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严格而复杂的一道程序。审议宪法修正案,除少数国家按一般立法程序进行外,大都规定了特别程序。主要是:①出席和表决修正案的法定人数一般都高于普通法律。有的国家规定,在议会通过修正案后,议会立即解散举行大选,修正案由新选出的议会审议通过。②有的国家规定,审议修正案必须二读三读,有的要两次审议通过,而且两次审议之间要间隔一定时间,如意大利议会各院两次审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③有的国家规定,在议会通过修正案后,还要经国家元首批准,才能生效。如约旦、爱尔兰等国。④在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修正案除联邦议会议决外,还要由邦议会或地方公民团体议决。⑤有的国家规定,修正案如涉及国家重大事项或重要条款的修改,或公民要求复决,还应交付公民复决。⑥有的国家规定,对不同的修改采取不同的议决程序。如西班牙对全部修改和部分修改,委内瑞拉对修改和补充都采取不同的议决程序。

公布 公布宪法修正案是修改宪法的最后一道程序,经过公布,修正的条款才能正式成为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发生效力。公布的机关一般有:①国家元首。如希腊、意大利、葡萄牙由总统公布;荷兰、丹麦、泰国由国王公布。其中少数国家的元首不得拒绝公布,大多数国家的元首可以拒绝公布,要求复议。②议会。如前南斯拉夫由联邦院公布。③行政机关。如美国由国务卿公布。在公布时间上,有的规定,在修正案通过后立即公布的,如爱尔兰、日本等;有的规定,在修正案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公布,如意大利在5天内,阿尔及利亚在8天内等。在生效的时限上,有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科威特、荷兰等国;有的规定,在公布一定时间后生效,如约旦30天后,日本90天后等。有的规定,由议会决定的,如希腊根据议会的专门决议生效。公布宪法修正案必须刊登于本国的官方公报上,才为有效。

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1954年宪法第29条只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都没有关于修改宪法程序的规定。1982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上述内容,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并增加了修改宪法的动议权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这使宪法的修改程序更为完备、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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