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页(1699字)

德国关于选举代议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制度。德意志早在13、14世纪就出现了等级制帝国国会,国会三院分别由诸侯、贵族和城市代表出席。但国会在封建制度下所起的作用很小。1848年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但未实现国家统一和摧毁封建制度的任务。1849年普鲁士颁布了选举法,规定有产者才有选举权。该法将选民分为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划分完全按照纳税的多寡来确定,纳税最少的第三等级相当于前两个等级总人数的四倍。但议员的选举实行两级选举制,三个等级却要求选出同等数量的复选人,由复选人选出下院议员。1850年普鲁士颁布钦定宪法,规定国会由两院组成,上院由国王任命的终身和世袭议员组成,下院由430名议员组成。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不同,年满25岁的普鲁士人有选举权,年满30岁享有完整公民权并取得普鲁士国籍满3年的普鲁士人有被选举权。1871年,德国统一,帝国国会批准了德意志帝国宪法。根据该宪法,帝国的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共同行使。联邦议会的议员经任命产生,帝国国会的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实行秘密投票。此前,1869年的选举法规定,妇女、25岁以下的男子、破产者、受救济者、剥夺公权者和现役军人无选举权。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参政会由各邦政府的代表组成。联邦国会由代表德国人民的议员组成。凡年满20岁的公民,不分性别,均享有选举权,实行比例代表制,采用秘密投票法。这部宪法还规定了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总统任命,有权取消它认为不合格的议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49年建立并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在选择选举制度时,人们认为魏玛共和国的比例代表制为纳粹登台和践踏民主制提供了条件,并根据前几年地方和州选举的经验,建立了一种混合型的选举制度。新的选举制度实际上是将候选人在各选区的简单多数选举法和政党名单法结合运用,这一方法可以使联邦议会总的构成与选民给予政党的支持相一致。这一方案虽经几次小的修正,但一直沿用。在这种制度下,每个选民有两次投票机会。选民以第一张选票选择一个选区代表,在各该选区获最高票数者当选,这和英国的制度一样。这种方式产生半数联邦议会议席,即248席。选民的第二张选票按政党名单投票,并不要求投给他的第一次投票所选择的候选人。交叉投票是经常发生的。以第二次投票结果进行另外248个议席的分配。每个政党都可以得到名单议席,因而政党所获得的议席总数与政党所获得的第二次投票数是成正比的。有一个限制就是,政党要参与第二次名单议席的分配,必须获得至少5%的第二次投票数,或者在第一次选举中赢得三个以上选区的胜利。但如果政党只获得三个以下选区的多数,而未在第二次选举中达到5%的得票数,它可以占有在选区获得的议席。若它既未赢得任何一个选区的胜利,也未达到第二次投票5%的票数,则不能参加议席的分配。

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在周日投票。但经联邦共和国总统同意可以提前进行选举。这种情况在1972年和1983年都发生过。1972年执政党联盟失去多数支持,选举提前一年举行。1983年执政联盟在信任投票中失败而提前进行选举。联邦德国的选举制度中没有补选,两次选举中的议席缺位由据有该议席的政党按原选举名单中未当选议员的名次在先者补充。因而两次选举之间各政党的议席数不会有变化,除非当选者决定脱离本党。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全体议员和同等数量的由各州根据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年满40周岁,并有联邦议院选举权的德国人都可以当选。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以一次为限。统一后的德国基本上沿用了原来西德的选举制度。两德统一前即就选举问题进行了谈判,并签订选举条约。1990年8月23日西德联邦议院通过了全德选举法,规定参加竞选的党只有获5%以上的选票才能进行议席分配,东西德不相互竞争的党可以联合提名。1990年12月举行了全德联邦议院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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