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渔民许可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7页(416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5条第22款渔民许可证和许可证费用中规定,除非有渔民许可证,任何人不得被雇佣从事利用总吨位超过3吨的船舶进行商业性捕捞。渔民许可证应由农业和商业部长颁发,每证每年收费20分至1比索。但是,如果属于一渔船的某个渔民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所属船上工作,船主可以雇佣根据本款获得了渔民许可证的人作为临时人员。在每年2月份的最后一天之前(含最后一天)未交纳许可证年度费用或未进行许可证更新将受到1比索的附加罚款,除了菲律宾公民或美国公民或其法律授予菲律宾公民类似权利的国家的公民外,其他在从事商业性捕捞船上工作的渔民不颁发许可证。但本条例开始生效时在总吨位超过3吨的船上从事捕捞的外国人,只要他们没有违反本条例或海关法及根据它们颁布的法规的犯罪行为,将根据本条例的条款授予许可证。此外,除了具有菲律宾公民身份的船长、轮机员和厨师外,所有渔船上被雇佣的人员均被认为是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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