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渔业许可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7页(353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5条第20款符合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个人和团体中规定,除下列个人、团体或公司以外,其他人员将不颁发在菲律宾群岛领水驾驶渔船进行捕作业的许可证。这些个人,团体或公司是:菲律宾公司;美国公司;根据菲律宾法律或美国及其所属各州的法律正式注册或进行合作的团体和公司;被授权的菲律宾群岛做交易的团体或公司,上述团体或公司的股本或股权中至少有61%完全属于菲律宾或美国公民;或者在法律上授予菲律宾公民类似权利的国家的公民。但是,所有个人、团体或公司都可以为他们总吨位超过3吨、在本法生效时正在从事商业性捕鱼作业的船舶申请获得许可证及进行许可证的更换,只要其许可证确实用于商业性捕鱼而且许可证持有者没有违反本法或海关法及根据它们颁布的法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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