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渔业许可发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6页(177字)
新加坡《渔业法》第8条规定:(1)局长可根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合乎规定的人员发给许可证。(2)局长可拒绝发给许可证,也可改变或设置附加条件,也可以吊销已签发的许可证。(3)任何人不服局长的拒绝、变更或吊销的,可向部长申诉,部长的决定为终局性裁决。法院不受理此类有关拒绝、变更、吊销许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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