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执法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4页(256字)
日本《渔船法》第28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在认为对贯彻执行本法规定而有必要时,可以让他的工作人员进入渔船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事务所、渔船建造或改造工程现场,进入渔船发动机、渔船上的机械或其他渔船设施的制造现场或渔船,并让他们检查渔船或渔船发动机、渔船机械及其他渔船设施或注册表或其他证件。(2)根据前款规定进行进入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而当着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应出示证件。(3)第1款的进入检查不得解释为是为犯罪搜查而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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