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数量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4页(464字)
日本《水产资源保护法》第9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渔业法第65条第1项(关于渔业调整的命令)及该法第4条为基础,根据省令的规定,对于农林水产大臣许可的渔业水域,确定从事渔业的渔船只数的最高限额。(2)在确定前项的渔船数量的最高限度时,农林水产大臣必须综合考虑水产资源的现状,以及从事渔业生产的人数和自然的、社会的条件。(3)农林水产大臣在确定渔船数量最高限度时必须听取中央渔业调整审议会的意见。第10条规定,按照前一条规定确定渔船数量时,持有渔业许可船只只数,如果已经超过了确定的数量,农林水产大臣要参考以下事项以省令的决定为基准,指定取消超过数量的渔船的许可日期或指定改变渔船作业区域和日期:(1)各渔业企业持有许可的渔船数。(2)从事该渔业的渔船的航海度数、主要作业场所、作业日数、纲具人数、渔获量以及其他作业情况。(3)工资及提供的其他劳动条件。(4)各渔业企业对该种渔业的依赖程度。农林水产大臣在确定前项的基准时,必须听取中央渔业调整审议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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