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南京大学出版社《简明西方哲学手册》第65页(611字)

中世纪经院哲学术语。所谓共相,意指一般或普遍的类概念。关于共相是否真实存在的争论,在经院哲学中分为唯名论和实在论两个对立的派别。唯名论认为,真实存在的只有个别事物,共相只是作为个别事物的名称或表现个别事物共同性的概念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实在论则肯定共相是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认为共相先于个别事物而存在,或作为个别事物的本质存在于事物之中。关于共相问题的争论在古希腊哲学中就已存在。柏拉图断言理念先于个别事物而存在。犬儒学派的安提斯泰尼则认为,可感知的个别事物才是真实的存在,普遍概念只是一种虚构,是人们关于个别事物的思想。亚里士多德深入地探讨了这个问题,但他的观点比较混乱。他既承认个别事物是真实存在的,又认为一般是真实存在的,一般作为事物的本质或形式存在于个别事物之中。3世纪的腓尼基学者波菲利在《亚里士多德〈范畴篇〉导论》中曾就逻辑学中的“种”和“属”提出了三个问题:(1)种和属是独立存在的,还是只存在于理智中?(2)如果它们独立存在,是有形体的还是无形体的?(3)它们是与感性事物分离的,还是存在于感性事物之中与感性事物一致?古罗后期哲学家波爱修对上述问题作了回答。他认为种和属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它们作为可感知的东西存在于事物中,作为抽象的共相存在于理智中。在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关于共相问题的争论是同是否维护基督教教义的权威以及教权和王权的斗争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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