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南京大学出版社《简明西方哲学手册》第196页(925字)
英国哲学家约翰·穆勒的伦理学着作,出版于1863年。该书分为5章,除绪论外,分别探讨了什么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最后制裁力,功利主义的证明,以及公平与功和的关系。
穆勒指出,所谓功利主义或最大幸福主义,就是“承认功利为道德的基础”,即主张行为的是非标准取决于是否增进幸福。“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掉快乐。”在对快乐的理解上,穆勒强调,快乐不仅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还有性质上的不同。除了感性的快乐,人还有精神的快乐,而且后者比前者更高尚、更持久。所以,“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根据最大幸福主义的原则,我们最后的目的乃是一种尽可能免除痛苦,并在质和量两方面都尽可能充实享乐的生活。穆勒认为,“这种生活既然是人类行为的目的,也就必然是道德的标准。”他还声明,功利主义所认为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个人的幸福,而是与这一行为有关的一切人的幸福。
关于功利主义的最后制裁,穆勒认为,外在的制裁力是希望获得他人和上帝的好感,以及对他人的同情和对上帝的敬畏。内在的制裁力是一种伴随着违背义务而引起的痛苦的情感。功利主义认为,唯有幸福是人所欲望的目的,而其它的一切都只是作为取得幸福的工具而为人所欲。人们之所以想望美德或其它的什么,只是因为它们能使人达到快乐或避免痛苦,否则便没有人想望它。这便是功利主义的证明。最后,穆勒论述了公平与功利的关系。他认为,基于功利的公平是一切道德的主要部分,而且是最神圣最应遵守的部分,因为它与人类的福利关系更密切。公平就包含在功利或最大幸福的原则之中。所以,个人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同等重要,否则最大幸福的原则就成了一句没有合理意义的空洞的语言。
功利主义是西方伦理学的一个学派,该派认为,道德上的是非标准取决于行为的效果而不是动机。穆勒的《功利主义》可谓这一学派的代表作。他继承并发展了边沁的伦理思想,建立了以最大幸福为道德标准的完整的功利主义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