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南京大学出版社《简明西方哲学手册》第259页(806字)

英国新实在论哲学家摩尔的最重要着作。1903年出版,1922年再版,全书共有6章:分别论述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自然主义伦理学、快乐主义(即幸福主义)、形而上学伦理学、关于行动的伦理学、理想事物。在前面有一篇1903年写的序言,阐述了作者撰着本书的主旨。他借用康德的着名命题,说明自己致力于写作“任何可能以科学自命的未来伦理学的导论”,即致力于发现什么是伦理学论证的基本原理,以及怎样使这些原理得到确立。

摩尔从上述主旨出发,在本书的6章中着重阐述了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是对传统的功利主义伦理观的批判,主要是对边沁、穆勒以及西季威克等人快乐主义或功利主义的抨击,摩尔指责他们把手段和目的混在一起。实际上他不是要反对功利主义,而只是提出一种与他们不同的论证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第二是正面阐述自己的伦理思想,他站在新实在论立场上,把作为感觉对象的具体事物以及感觉、概念都看作客观实在,由此出发,他认为善、恶与快乐、痛苦不同,它们不是自然属性,而是超自然的东西,并以“善的”这个概念作为他整个伦理学体系的基石。他认为,全部伦理学命题都为一个事实所规定,即它们都叙述一个单纯的独一无二的客观概念,这就是“善的”这个概念。第三,他把伦理学命题分为不能证明的和能够予以证明的两类。象“什么是‘善的’?”这类命题是不能证明的,也是不容证明的,必须直截了当地予以接受或否定。他说,“我把这样的诸命题称为‘直觉’,我的意思仅仅是断言它们是不能证明的”。就是说,人们不能通过感官直接感受善与恶,而只能以纯粹的直觉才能领会。

摩尔的《伦理学原理》,是现代西方最重要的伦理学着作之一。由于这本书他被认为是20世纪西方伦理理论的先行者和奠基人。他的直觉主义伦理观,影响了后来伦理学所采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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