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53页(2652字)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1)本罪的概念
走私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边)境,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
走私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它侵犯了国家对进出口毒品的管制,另一方面它又侵犯了公民的身心健康,但它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进出口毒品的管制。根据我国《药品卫生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毒品是受国家特殊管制的物品,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违反。
走私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同时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自然人中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不必是必须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任何单位,只要以单位名义参加走私毒品均构成本罪。
走私毒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走私毒品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罪分为3个处刑档次:
一是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用该档刑: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武装掩护走私的;3.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4.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是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三、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以一罪论处。
(4)案例评析:吴某走私毒品案
A.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男,33岁,缅甸人。1992年3月22日,吴某以做皮货生意为名,从我云南省某县驾车入境,当晚当吴某准备从车胎中取出海洛因交给中国毒贩王某(另案处理)时,被我缉毒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000克。
B.定案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海洛因入境,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判处吴某死刑。
C.评析意见
本案中吴某走私海洛因数量达2000克,因此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和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适用死刑是完全必要且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