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宅基用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164页(532字)

苏土函〔1989〕49号

连云港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9月12日“关于城市宅基用地确权的请示报告”,省人大已转我局,现就来函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照本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必须由代表政府管理土地的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因此,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私房买卖时,都必须到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即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2.各省辖市的区一级人民政府,由于它所管理的地区有特殊性,所以,就建设用地管理而言,其职责与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应有所不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城市郊区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就是考虑到上述因素而特意作出的。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七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