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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的采取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农业出版社《动物检疫手册》第347页(1252字)

采取的样品要有充分代表性,能够代表该批食品的实际情况。采取的样品要保持它的洁净和完整。

(一)采样工具和容器

1.采样的工具和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臭味。不能用装过不洁物的废纸和塑料薄膜及容器包装盛放样品,不能用不洁物作瓶塞。

2.供作细菌、霉菌检验的采样工具、容器有钻、斧、凿子、采样器、试管广口瓶、不锈钢盒、剪子、镊子、小刀等,必须是清洁无菌的。灭菌可用高压蒸气干热、煮沸或火焰灭菌,不能用消毒剂消毒。

3.供理化检验的采样工具容器,应清洁、干燥,不得含有待检测物质及干扰物质。可用中性合成洗衣粉或清洁液浸泡,自来水刷洗后,用蒸馏水冲洗晾干。

(二)采样注意事项

1.采样时,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和均匀性,并设法保持样品原有真实性。

2.外地运入的食品,要检查兽医卫生检疫证明、产品合格证明、肉品上检验印章,并核对日期、来源、数量等情况。

3.了解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卫生状况及生产日期、批号,并观察整批产品的外观情况等,认真做好采样记录。

4.对可疑不合格的产品、已受污染的产品、假冒伪劣的产品等,应针对存在问题,有选择性地采集样品。

5.根据样品种类采样。如袋、瓶、罐装者,应取完整的未开封的;如样品很大,需用灭菌采样器(供理化检验,可用清洁干燥的)取样。样品是固体粉末时,应边取边混合。液体、半液体的,应搅拌均匀后采样。

6.采样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检样量的需要。每份样品一般不得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以供检验、复检和留样备查用。

供理化检验用样品一般不少于500克;同一批250克以上的包装取样件不得少干3个,250克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

供细菌学检验用混合样品,一般不得少于200克;同一批袋、瓶、罐包装,每份样品为1个;禽类为1只。

(三)各种样品的采取 对食品的采样方法及数量,应根据样品的种类、检验目的和检验项目来确定(表5-3)。

表5-3 动物性食品的采样方法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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