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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对澳门葡萄牙居民案件的审理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9页(565字)

澳门葡萄牙居民中间发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由葡人“自治”机构审理,中国地方官府不加干涉。但遇到危及澳门的商务经营和社会治安的重大案件,澳葡又无力处置的,则由中国方面处置。如,澳门葡人发生一案件,其首犯被澳葡萄牙“自治”法庭判刑。但一部分人不服判决,聚众闹事,澳门陷于一片混乱。此事发生后,香山知县蔡善继“单车驰澳,数言解散,缚悖夷到县堂下疼笞之。故事夷人无受笞者,善继素以廉介为夷人所慑,临事控制有法,故夷遂凛凛弥耳,受笞而去也”。又如1822年,澳门葡萄牙人商人骚动,把贪赃枉法的兵头赶跑,推举商人保连玉担任兵头。翌年5月,被驱逐的兵头获得果阿当局的支援,率领军舰1艘,水兵200,回澳门“复任”,但遭到新当权的保连玉等人的拼死反对,双方形成僵局。这时他们向广东政府投诉,“恳求查察”。两广总督阮元亲自过问此案。他认为,此案虽属葡人内部纠纷,“惟澳门系天朝地界,不比在该国本境,可以听其任意争哄”。于是派广州知府和副将前往澳门督察处理。澳葡商人声称,他们已向国王报告澳门骚乱、赶走兵头的情况,表示坚决不接受果阿总督所委任的这个兵头,请求国王另行委派新的兵头。于是广东官员要求果阿当局委派的兵头“回国请示国王再办,总以国王之谕为准,毋许争执”。双方对这种裁决都表示“俯首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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