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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72页(597字)

即《中葡北京条约》。是葡萄牙占据澳门后中葡两国对澳门地位作出规定的第一个条约。1886年11月23日,清廷派金登干到达葡国首都里斯本进行谈判,在澳门地位问题上坚持写上“租赁”字样。1887年3月27日,葡萄牙外交大臣巴罗果美和中国代表金登干分别代表自己的国家在草约上签字。草约共分4款。第二款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第三款规定:“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第四款规定:“洋药税征事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为了正式签约,1887年7月13日,葡萄牙特命全权大使罗沙到达北京,进行该条约的谈判。清廷以总理衙门全体的名义参加谈判。1887年12月1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在北京签字,共54款。主要内容是:(1)中国仍允许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2)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3)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4)葡人可以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该条约确立了澳门的葡属殖民地地位,是一个丧权辱国的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这个条约留下一个重要问题,即澳门划界问题。1901年、1910年中葡两次举行划界会议,仍未达成协议。1928年,中国国民政府宣布废除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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