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葡“自治”机构的职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82页(887字)
澳葡“自治”机构具有行政、军事、宗教、经济的职能。行政方面:负责维持澳门殖民区的社会秩序。居澳的外国侨民发生一般的民事和刑事纠纷,均由法官审理;重大案件由澳门总督召集其他官员组成最高法庭,在议事亭商议处置,并报请果阿总督批示后执行。此外,葡萄牙人还企图实行治外法权,抗拒中国对澳门的司法管理。由于中国方面的坚决斗争,其企图未能得逞。军事方面:澳葡违反中国规定,强行驻军,除保证居留者自身安全之外,更主要的是向中国炫耀武力,伺机进行扩张。葡人居留澳门后,从1557年至1626年,在澳门建造炮台6座,配置大炮70门。葡人还把三巴门炮台作为重点,大炮配置数量到18世纪中叶增加了将近一倍。这个炮台靠近关闸和前山,其炮口对准中国内地。显然,其军事力量重点是威胁中国,而不在防范海上侵扰。宗教方面:葡萄牙人在澳门建立教区,更主要的目的是伺机向中国及东亚地区进行思想渗透。利玛窦曾说:“我们耶稣会同人依照本会成立的宗旨,梯山航海,做耶稣的勇兵,替他上阵作战,来征讨这宗拜偶像的中国。”1575年以后,中国允许中国人到澳门定居,葡萄牙教士就趁机吸收了一些人入教,再利用这些新教徒到内地活动。1583年以后,耶稣会教士罗明坚、利玛窦等直接进入内地传教。按当时的规定,凡入教者都要“学习葡国语言,取葡国姓名,度葡国生活,故不啻进教即成为葡国人也”。这样,就在澳门华人中初步形成了一股为西方殖民者张目的天主教势力。经济方面:澳门理事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管理贸易,征收商税,安排支出。商税的征收方式是收取一定比例的货物,之后削价5%出售,货款存入财库作为经费,一部分捐赠给孤儿院和慈善机构。每年由理事官在议事会上报告财政收支情况,如果入不敷出,就要由议员设法解决。通常是采取向商人贷款,发动捐献,或征收人头税和财产税等办法筹款。如果财政有盈余,就将节余下来的钱用于福利事业。澳葡“自治”的成功,引发了葡萄牙政府的野心。1586年,果阿总督梅内泽斯授予澳葡一张特许状,给澳门以葡属领地的“特权”,并且正式命名澳门为马交港,企图把澳门变为它的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