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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协定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77页(439字)

1948年3月4日,中国政府与澳门地方政府在澳门订立的协定。共3款14条,主要内容有:(1)由中国装运“管理出口货品”至澳门,或经澳门转运出口,必须向澳门政府呈缴结汇证明书,该“管理出口货品”所得之外汇,已经由中国境内之指定银行(广东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29家银行)结售予中国政府。(2)“管理出口货品”为:锑、鬃、棉纺、茶叶、锡、钨、植物油类7种。(3)以上第一项所述之结售外汇证明书,须有中国海关之官防及拱北关税局税务司或其指定代表之签证。该项关防及签字样本,应送澳门政府存查。澳门政府核对结售外汇证明之关防及签字无误后,即以为有效。(4)澳门政府对于“管理出口货品”由澳装运出口或转口所签发之许可证或有关之文件,应将副本送请拱北关税务司存查,该项副本应注明原结售外汇证明书之号数,并应于装运以前送达。(5)本着双边合作之精神,中国与澳门政府对于如有违反对方法律及规定,或违反本协定宗旨之行为或状况时,应互相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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