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葡“自治”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81页(988字)
中国对在澳门居留的葡萄牙人防范较严,限制中国人迁澳与葡人杂居,因此,1575年以前,居住在澳门的主要是外国人。据记载,1564年,澳门的外国人有近万人。其中葡人900人(未计算小孩),马来亚人、印度人和非洲人共计几千人。这些居民中除部分是商人外,其余多是葡萄牙人的奴隶和仆人。当时,果阿总督向澳门指派行政长官,但未建立机构。此后,在中国的默许下,1560年,澳门葡人的“自治”机构开始形成。初建的这个机构主要成员为3人,即总督(又称兵头)、大法官(又称判事官)和主教。“自治”机构的官员有时由本国任命,有时由选举产生。在澳门出生的葡萄牙人均有选举权,其他亚洲人或非洲人没有选举权。从葡萄牙本土或其他属地来澳门的居民,只要确已在澳门安家落户,也享有选举权。每次选举后,要把当选官员报告葡属印度果阿总督批准,方为有效。澳葡总督是葡萄牙“自治”机构的首脑,兼掌军政大权,由选举产生时,常由文职官员担任,由果阿总督指派时,常以中葡贸易舰队司令兼任,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澳门开埠几百年来,只有早期少数几次,是通过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其余大多是指派的。即使是选举出来的行政长官,由于得不到本国政府批准,往往被罢免。如,1562年,葡国王任命佩雷斯为特使,派他到北京去请求中国允许他们在中国传教。但佩雷斯因为已当选为澳门行政长官,拒绝担任特使。国王便以他未得本国认可为由,下令免去他在澳门的任职。大法官执掌司法权,属下有两个法官协助工作,此外还有检察官。理事官又名司库,负责财政税收和贸易事务。理事官自始至终都是由选举产生,由商人推举担任,任期1年,为义务职,无薪金。天主教在澳门的势力很大。1576年,教皇戈雷根里十三下令建立澳门教区,并派出主教。教区管辖范围包括中国、日本和朝鲜。澳门主教直接管辖几所教堂和1所修道院。议事会于1586年正式成立,是葡人“自治”团体中权威很大的机构。澳门行政长官、法官(3名)、检察官、主教等,都是议事会当然议员,只有理事官列席会议,但不是议员。澳葡的监狱被中国人称为屎牢。监狱看守和警察通常手拿红棍,中国人称之为红棍官。按其不同身份分为大红棍、二红棍和小红棍3种。澳葡的军队由兵头统领,人数历年不等,开始时有100多人,最多时为480人,分别驻守三巴门、嘉思兰、娘妈阁、东望洋、西望洋和南环等6个炮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