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教育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96页(767字)
澳门政府的最高教育管理机构,隶属于教育暨文化政务司,前身是教育厅。根据1979年9月28日澳督第27/79/M号法令进行重组,于1980年1月1日正式命名为教育文化司。1986年2月1日澳督发布第10/86/M号法令,又将教育文化司改为教育司。教育司主要职责包括:建议制定教育及青年活动之政策;发展及协调教学、学校体育、青年与娱乐等活动,推动及协调校外职业训练;研究、指导及统筹教学设备以及青年活动设备计划,推动和指导学校及青年活动,并对教学与青年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协调及监察官立及私立学校的教学;对推广葡语及文化、体育和青年活动的机构给予支持;推动教育方面的研究等。教育司设司长与副司长各1人。在计划及支援方面,设有教育活动研究暨计划室及总办公室。在推展工作方面,设有学校行政厅、教育厅、青少年活动处、私立教育辅助处及成人教育处。另设有下列机构:校外职业训练中心、教学设备辅助中心、各官立学校及青少年活动中心。助学基金亦由教育司管理。私立教育辅助处的工作包括:在技术及教学上支援各私校和进行监察,特别是在教学人员的培训方面;设法改正或减少现今各学校所采用的不同学制之间的差异,协助进行各私校的课程及教学计划之间的比较研究,以便缩短及尽量统一各理科之教材,建议通过签订合约及给予津贴,对私校加以支援,并监察津贴的正确使用,提出建议,以便逐步使进入私校就读的学生能与进入官校就读一样,享受相同的待遇;对私校及幼稚园的发牌申请,提出有关报告并呈交上级批示。此外,在咨询方面设教育委员会,以澳督为主席,成员包括教育司长、副司长及部门主管,2名学校代表,3名私校代表,1名家长会组织代表及2名教育团体代表;另由澳督在教育及青年活动界委任3至5人为委员。教育委员会的决议属建议性质,无约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