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市政区的职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03页(1098字)
澳门市政制度涉及整个澳门地区行政架构和划分澳门政府与地方行政机关各自的权力范围问题。16世纪中期葡萄牙人居留澳门后,于1583年成立了内部自治机构议事会,这是市政机构最初的雏形,它是按照当时葡萄牙市政组织模式运作的。由于当时明王朝对澳门一直行使着有效的行政管理,所以葡人的议事会主要是处理澳门葡人的内部事务,并向明廷缴纳地租税饷。葡萄牙在印度的总督确认在澳葡人的这一做法,派往澳门的总督主要负责军事方面的事务,很长一段时间,总督只是名义上的负责人,没有行政权力。而议事会几乎担负着当今澳门政府和地方机构两种行政职责。1783年葡萄牙《皇室制诰》对议事会的权力加以限制。1834年葡萄牙又颁布法令大大削弱了议事会的权力。1846年,亚马留出任总督后,大力推行殖民主义政策,总督权力迅速加大,议事会权力被进一步剥夺,只能管理道路维修、市政卫生、市场、屠宰场和坟场工作,以及门牌和道路的命名,发放车牌照和驾驶执照等纯属地方行政的事务。就此形成了市政制度的模式。当局根据澳门情况,把地方行政划分为两个市政区,即澳门市政区和海岛市政区。规定每个市政区有两个管理机关,即一个市政议会和一个执行委员会,都具有行政、财政和资产自治权,澳门当局具有行政监察权。市政区在1995年修改制定的《市政条例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地方行政的职能,主要是:(1)本身及管辖范围内资产的管理;(2)市政发展;(3)城市规划和建设;(4)公共卫生和基本清洁;(5)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市政机构必须在遵从澳门地区总体政策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条件下,与获法律赋予职责的其他机构配合,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市政区财政制度,1993年12月27日颁布法律,予以规定。根据市政区财政制度,市政区财政和财产自治权具体表现是:(1)编写、通过、修正及修改活动计划和预算;(2)编写及议决活动报告书及管理账目;(3)按市政管理办法,征取收入并加以运用;(4)管理市政财产。市政运作的财源主要是:(1)本身的收入;(2)地区总预算的拨款;(3)信贷收入及管理结余;(4)依法属于市政区的其他收入。其中市政区本身的收入包括其发出各类准照和提供市政服务的收费、有关的罚款、出售本身资产的收益、捐赠等。地区总预算的拨款包括房屋税及物业转移税的80%,市政区之间或其他自治实体之间的拨款以及其他特别拨款或财政合作中所获配的款项。这两大项收入,基本上解决了市政制度运作上的财政自治问题。此外,市政区财政制度还制定了市政收费范围,并规定房屋税及物业转移税分别以2/3和1/3的比例分配给澳门和海岛市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