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林业税收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5页(305字)

芬兰林业税收法律规定,林业税收应按林地面积和林地税级征收,林地税级可根据土地生产力划分;对于长期不采伐成熟林的林主,必须征税;应按资本额向林主征收林业资产税,林主应将年收入的10%转化为资本。为从税收上促进私有林发展,芬兰1967年通过,1979年修订《农庄收入税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享受优惠:(1)退耕造林地享受25年-35年免税待遇。(2)成功地完成造林更新的林地免税10年-25年。(3)税有林主以自己全部或部分资金完成林地排水工程时可享受15年-25年的免税待遇。(4)非人为原因(火灾、风灾、病虫害等)造成森林损失,林主可享受15年以下的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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