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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法律制度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07页(653字)

在葡萄牙政府管辖下,澳门形成独特的法律体系、立法和司法制度。从19世纪中叶起,澳门法律的主体一直是沿袭葡萄牙法律。20世纪60年代以后,尤其是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颁布以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此后,澳门立法机构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法律。在处理华人婚姻继承方面,由于华人占澳门居民的95%以上,所以至今仍采用30年代的《中国民法》。澳门立法权分别属于葡萄牙国会和澳门立法机构。《澳门组织章程》的修订,关于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以及民法、刑法、商法和诉讼法的制定、修订权均属葡萄牙国会。澳门立法会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有关事项享有立法权;澳督也有颁行法令与立法的职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澳门司法机构的设置由葡萄牙决定;澳门的法官、检察官分别由葡萄牙法官最高委员会和检察官最高委员会任免。澳门现有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基本上都是葡籍公民。澳门的法律文字、法律用语和诉讼文件以葡文为主。澳门现有法律,在理论和习惯上都是以葡萄牙法律为渊源。1991年葡萄牙国会通过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基本上照顾到澳门现有的司法制度,使澳门享有自治。按照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现有的法律基本保持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审判权属于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机构本地化,使之有权任免本地区的司法官员,并在澳门设立上诉和终审法院,实行中葡两种语言的双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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