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律的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09页(1373字)
澳门法律秉承葡萄牙法律传统,带有欧洲大陆法系法律的一般特点:(1)法律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即由立法机关依照权限和程序用条文形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令和法规。虽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和创设法律时的作用,但不认为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法官判案不能以判例为依据,必须援引成文的制定法。(2)法律呈法典化模式,强调法律体系内部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部门法的统一性。目前澳门适用的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已编纂为系统、完整的法典,结构严谨,内容全面。(3)法律在内容上突出强调总则的作用。在总则中规定立法宗旨、主导原则和基本制度等,而以分散规定各项具体的制度。澳门由于长期被葡萄牙占领,其法律具有明显的殖民主义色彩:(1)法律以葡文为主。长期以来,澳葡政府只承认葡文为澳门惟一的官方语言,因此,立法、行政、司法各个领域均只使用葡文。80年代以前,澳门政府公报及其出版物所刊登的法律和政府公文基本上不附载中文译文。80年代中期以后,才对于一些较为重要的法律进行翻译,在政府公报刊登时,同时公布葡文原本和中文译本。1992年2月,葡萄牙立法确认中文作为澳门官方语言地位,这种情况有所改善。澳门人口中95%以上是中国籍居民,葡语不普及。但澳葡政府过去强制性限制中文的使用,造成严重恶果。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只使用葡文,强化了葡裔居民对这些部门的垄断,这些部门负责官员绝大多数为葡籍人士。葡文法律对中国居民参与政治事务设置了明显的障碍,致使许多澳门中国居民不了解当地法律,不清楚如何运用法律等。进入过渡时期以来,澳葡政府比较重视将法律翻译成中文的工作。(2)法律规范从葡萄牙延伸来澳门适用的多,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少;澳门本地立法中总督制定的法令数量多,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数量少。澳门目前适用的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政权机构组织法和司法制度纲要法、公证法、民事登记法等,都是葡萄牙延伸来澳门适用的法律。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集中于行政机构和人员制度、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方面。澳门主要法律内容陈旧、脱离实际等弊端长期得不到消除,这是殖民统治的结果。总督是葡萄牙主权机构在澳门的代表,大权独揽,立法会往往成为当地民主政治的陪衬。虽然法律规定立法会拥有多项专有职权,但实际上通过大量运用授权立法方式,使总督获取几乎绝大多数事项上的立法权。近年立法会作用虽有提高,但仍难以承担主要立法重任。(3)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典化程度不高,内容较为零散,长期忽视法律系统化汇编和编纂工作。其原因:在立法会和总督双轨立法体制下,有关竞合权限下的立法往往会撞车,授权立法和代行立法等均会出现就同一事务竞相立法的现象,而法律和法令效力相同,谁也无法代替对方,法律内容上的冲突更难消弥;总督更替频繁,政府的法律专家也多来自葡萄牙,对澳门情况不熟悉,有关具体事项的立法往往出现重复;政府对法律汇编和编纂漠不关心,除政府公报依颁布日期刊登法例外,很少出版按部门分类汇编和编纂的法典;多年来以澳门法律为对象的研究成果较少,中文书籍也极少。1991年,澳门政府改组法律改革办公室为立法事务办公室,在研究、起草法律的同时,有计划地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澳门法律正在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