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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规法例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07页(970字)

葡萄牙在1974年“四二五”政变前,对澳门实行殖民统治的基本法规是《葡萄牙海外组织法》和《葡萄牙省政治行政章程》。“四二五”政变后,于1974年制定了《澳门组织章程》,取代了原来的《组织法》和《章程》。1976年,葡萄牙颁布新宪法,不再把澳门列为葡萄牙领土,规定“在葡萄牙管理下的澳门地区按与其特殊情况相适应的章程进行管理”。按照这个新宪法,《澳门组织章程》就成为葡萄牙统治澳门的基本法规。澳门主要法律,是葡萄牙和澳门政府制定的关于澳门的法例、条例、章程、决议、命令、规则等主要规范性法律。分两部分:直接应用葡萄牙的法律和澳门自己制定的法律。直接应用葡萄牙的主要法律有:1.1867年颁布的《葡萄牙民事法典》,用以处理和调解私人的权益、家庭、契约、婚姻、财产、买卖、租务、遗产等问题。2.1886年颁布的《葡萄牙刑事法典》,是用刑罚惩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3.1889年颁布的《葡萄牙商业法典》,用以管制一切商业行为。4.《葡萄牙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立案、调查、起诉、审判、上诉、再审、执行等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职责。5.其他。如《海外公务员法》、《民事登记法》、《国籍法》以及有关宗教的法律。澳门自己制定的主要法律有:1.金融保险方面的法律。如1965年颁布的《黄金买卖法例》、1981年颁布的《保险业务法例》、1984年颁布的《银行法》等。2.劳工方面的法例。如1984年颁布的《劳工法例》等。3.税务方面的法例。如1977年颁布的《营业税章程》、1978年颁布的《职业税章程》等。4.其他。如1961年颁布的《经营幸运博彩的有关法例草案》、1978年颁布的《黑社会处罚条例》、1980年颁布的《土地法》、1984年颁布的《发展经济房屋合约条例》。60年代后澳门政府有权自己制定法律,所以,目前澳门除了民事法、刑事法、诉讼法和商业法等仍沿用葡萄牙的法律外,在处理地区行政、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问题时,主要应用澳督和立法会制定的法律。葡萄牙主权机构不专门为澳门立法。如葡萄牙某项法律应在澳门实施,须经澳督同意并在澳门政府《宪报》上刊载后方可生效。如果葡萄牙主权机构颁行的法律与澳门地区立法机构颁行的法律有抵触时,在不涉及后者的专有事项时,则应维持和执行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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