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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社会福利项目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24页(1362字)

澳门目前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的福利项目和享受资格是:1.老人津贴。受益人条件为:年届65岁以上(经医生证明为明显提前衰老者,可降至60岁),以澳门为常居地至少7年,为社会保障基金供款至少5年,已不从事有报酬工作的人。其金额目前为每月300澳门元。2.丧失工作能力金。发放给18岁以上,以澳门地区为常住地至少7年及被公认对任何受薪工作丧失能力的人。目前标准为每月300澳门元。3.疾病津贴。受益人条件是:在疾病发生的季度开始前12个月内,已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至少6个月;患病期间不以实际工作收取任何薪酬;不属于职业病、工伤意外引致的疾病、由第三者引致且获取赔偿的疾病及本人故意造成的疾病等。其标准为每天20澳门元,且受益人每年不论连续或中断,最多不得支取多于24天的津贴。4.失业救济金。发放给暂时处于非自愿失业状况,并符合常居澳门至少7年,在劳工暨就业司就业辅导中心登记,申请前12个月一直工作,并实际缴纳付予社会保障基金的供款,且证实缺乏生计等条件的人士。其标准目前为每月600澳门元。通常是在受益人处于失业状况30天后一次性发给,经批准至多再可多偿发两次。为防止受益人对失业救济金产生依赖而不积极寻找工作,受益人在最后领取失业救济金当月的一年后,才有权重新申领该项救济。5.肺尘埃沉着病赔偿。受害人因罹患硅中毒、石棉中毒、无毒无机尘埃引起的纤维组织类或免役症、尘埃和喷雾引起的过敏症等导致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其本人和家属可能成为赔偿(包括殓葬费)的受益人,可依法定按原工作收入确定的赔付标准获得金钱赔偿。6.工作关系所引起的债权。因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作出赔偿、过期仍未发给工资、单方解除劳资关系合约产生赔偿而引起的债权,当欠债人经法院宣布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经济能力不足遗留债权时,社会保障基金保证予以偿还。因工作场所关闭或改变营业性质而导致工作职位的撤销,社会保障基金即时发给有关工人补偿金,其金额不超过单方解除劳资关系合约所应得赔偿金的一半。除社会保障基金所提供的社会福利以外,澳门政府还通过其他渠道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医疗方面,1986年以来,已依法对孕妇、产妇、儿童、中小学生、家境贫困人士、公职人员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士提供免费医疗服务,对教师提供部分免费医疗服务。在劳工方面,立法强制雇主必须为雇员购买职业保险,规定在职妇女有权享有35天有薪产育假期和产后保留职务的权利,雇主解除雇佣合约要向雇员支付法定赔偿等。在公共援助方面,由政府社会工作司向贫困人士提供一定的公共援助,包括对年老、贫困、残疾人士的救济和津贴,以及收容难民、资助贫困学生和贫困人家殡葬等特别救济等,并开办学生食堂、托儿所、收容院、老人院等设施,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务。在居住条件方面,政府每年拨出公地并采取豁免和优惠税收的方法,兴建政府屋村近万套住房,向年满18岁、在澳居住至少5年、在澳门并无拥有屋宇或土地、收入低于法定标准的澳门居民及其家人提供社会经济房屋,后者可以购买亦可以以法定租金水平租赁,借此保证支付能力低的澳门居民能普遍安居。据澳门政府公布的数字,其每年拨付社会保障基金的数额一直保持在当年财政预算的1%水平,而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开支在政府经常性公共开支中所占的比例则大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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