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专业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25页(1446字)
多年来,澳门采取政府直接管制专业活动的制度,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审核和颁授按性质不同分属不同的政府机构管理,无统一的立法。所谓专业资格,指接受特定学科的训练和考试,并经有权机构认可已具备的合格水平和能力。所谓执业资格,指获有权机构批准可实践某一特定专业并可依法承担专业上法律责任的资格。两者互有联系。如律师、建筑师、医生、会计师、测量师、规划师等执业人员都是首先取得法律、建筑、医学、经济、地理等专业学历资格后才取得从事其专业的执业资格。有些人只有专业资格而不谋求执业资格,如从政、经营的专业人员等。专业制度就是有关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认可和颁授、有关专业和执业的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其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化分工协作的生产方式高度发达的标志。在澳门,律师执业只需在澳门法院办理注册手续;会计师的专业考试和执业管理由政府财政司统筹;医生的执业管理权由政府卫生司负责等。有关的专业团体如建筑师协会、工程师学会、核数师公会等,都是同业团体,不承担专业管理的职能。这与澳门专业活动水平相适应:1.澳门高等教育起步仅10余年,人才外流严重,澳门专业活动规模有限,专业人士的数量较少。据政府1990年5月的统计,澳门具有科学和技术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不足5000人,真正获得政府注册的合法执业者更少。近年涌现的专业团体组织和运作均不完善,活动甚少。有些会资少,缺乏代表性。许多专业内部派系林立,矛盾重重;同时并存数个相互排斥的团体,如医务界就同时存在着澳门中华医学会,澳门中西医学会和执业西医公会,财会行业有葡萄牙会计专业公会澳门分会、澳门核数师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员协会、澳门注册核数师公会和澳门核数师公会等5家。这样的团体难以形成或认同统一的专业标准和专业规范,难以承担自我管理的重任。2.澳门的专业制度不健康,尚无明确的管理专业活动的立法,也不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标准或专业规范在专业界内部得到普遍认同。专业人员分别来自葡萄牙、中国内地和香港,本身在专业划定、资格评审、技术规范、职业导则等方面形不成一致意见。离开政府的统筹,专业活动便会出现无政府状态。3.多年来,由于澳葡政府实行殖民统治,许多重要专业事实上只为少数人把持,如律师业所有持牌执业者均为葡萄牙人或葡裔澳门居民,建筑师也只限于葡萄牙毕业者。澳门同业竞争相当激烈,若盲目将专业评审和监管权交予这些团体,难免会阻碍公平竞争,助长少数利益集团垄断,不利于本地人才培养和平等参与,最终不利于专业技术的发展。对此,基本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根据澳门专业制度的现状,基本法明确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经取得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者,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可保留原有的资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承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被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并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经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所谓“根据有关规定”,就是要在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参与和竞争,保障所有专业人士不因种族、性别、宗教、语言、和所受专业教育的背景而在专业活动中受到差别待遇的前提下,由澳门特区政府自行确定的专业政策,是既照顾已形成的既得利益,又有利于长远发展的专业政策。所谓“经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就是力图使专业制度建立在公开、民主和能为澳门各界普遍接受的基础上,形成法定的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