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8页(2708字)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集体元首的个人代表。

历史演变 根据194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也不是中国的国家元首,但是他在国家生活中却有着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权力;同时,由于中央人民政府就是指当时整个的中央国家机构,所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实际上也就是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1954年宪法正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一国家机关,并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但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位出现了长期的空缺。继而由于当时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种种原因,1975年的以至于1978年的宪法,都再没有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位,从而使中国的元首制度也长期处于不明确和不健全的状态。最后,1982年宪法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置,把中国的主席制度和国家元首制度,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用和意义 1982年宪法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置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①有利于国际交往。现代各国、不论大小都有自己的国家元首,都有自己对外的最高代表,中国当然也不能例外;况且,中国还是一个发展很快的大国,与国外的交往必然会日益频繁,因而国家元首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很显然,如果没有主席这个集体元首的个人代表,那么不仅对外交往会遇到诸多不便,而且还会损害中国在国际的应有地位。②便于以国家的名义去处理一些有关的问题。在中国,国家生活中有许多事情应由主席代表国家去做。例如,由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主席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等等。主席在这些方面的地位和职权,是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法代替、也不应该代替的。③有利于党政之间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例如,有了主席,就可以像当代各国的惯例那样,由主席代表国家和人民去提名中央政府首脑的人选,从而避免像过去那样由中共中央直接提名的现象;有了主席,中国就有了对等的国家领导人,去和其他国家的国家元首进行交往,而不必再像过去那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去同外国的国家元首进行频繁的交往和会谈了。④有利于全国政局的稳定与符合人民的愿望。从1949年以后,中国就建立了自己的一套主席制度。这套制度,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特色,在国内外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也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习惯和愿望。1975年以后,主席制度是在当时极不正常的政治局势下被取消的。1982年宪法恢复共和国主席的设置,就说明中国的政局又恢复了正常的状态,反映了广大人民的要求和愿望,从而进一步促进了中国政治生活的安定和团结。

1982年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另据全国人大的议事规则规定,该选举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名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关于候选人的资格1982年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从中可以看出,法定的资格主要在国籍、年龄、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三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种任期上的限制,是1982年宪法第一次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废除以前事实上曾长期存在的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1982年宪法还规定,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不过,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主席、副主席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此外,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还可以提出对于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席的职权分为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对内的职权包括:①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即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②任免权。即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③荣典权。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对外的职权包括: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1982年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与1954年宪法的区别 1982年宪法关于主席的规定,与1954年宪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①最低年龄由“年满35周岁”提高到“年满45周岁”,每届任期也已相应地由4年改成5年,但是连续任职已被限制为不得超过两届。②由于国家机关之间更加合理和健全的分工,主席不仅一如既往地不去干预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具体事务,不再担任已不存在的国防委员会主席,不再召集并主持最高国务会议了。这些区别表明,主席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比过去更为超脱了;正因为如此,所以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主席应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③关于职位补缺问题的规定,比过去更加健全和完善了。1954年宪法只是规定,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1982年宪法则规定得更为详细: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但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很显然,这样严谨的规定,将更加有利于中国的主席制度、元首制度和整个国家机构的正常而又有效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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