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务人员工作规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30页(710字)
按澳门公务人员工作制度,一般公务人员每周工作36小时,领导及主管级人员获免除遵守固定办公时间。每周工作时间逾44小时者,有权收取补充酬劳。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包括散工,工作1年以上即有权享受每年30天有薪假期,可多次分享或合并享用,但可以经济补偿代替。正常缺勤是因休假或享受福利待遇等法定允许的缺勤。不合理缺勤除引致纪律处分和评核结果外,缺勤日还不获付酬,并不计入年资。确实委任的公务员经批准并符合法定条件或为公共利益,初享用无薪假期。在澳门工作满3年、评核成绩为“良”以上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可以享用特别假期,每3年1次,共30天,属有薪假期。放弃休假可得到薪酬、津贴和往返葡萄牙旅费的金钱补偿,享用假期者政府可向其家庭支付旅费。设年资,年资即工龄,按实际工作时间即领取职级薪酬的时间为准计算。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如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消防员、司法警察司刑事侦察人员和狱警,均享有相当于实际工作时间20%的年龄奖励,如他们工作10年则有12年年资累积。年资长短直接关系到晋升、假期、退休待遇等。设立工作评核制度,这是对非领导和指导级公共行政人员实际工作的考察方式,分年度举行的平常评核和针对临时委任人员阶段性工作的特殊评核两种方式。评核人由主管机关指定,一般由被评核者的直接上级担任。评核结果分为劣(4分)、平(5—6分)、良(7—8分)和优(9—10分)4个等级,作为晋升、续任、续约,或定期委任的法定依据。如依照法律规定,凡以临时委任、编制外合约或散位合约的方式任用者,一旦工作评核为“劣”,则职务自动终止,而同样评核结果发生于属确实委任的公务员,则须接受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