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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高等教育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28页(1562字)

澳门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在澳门地区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一切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的组织与运作。其法律渊源包括澳门高等教育法及有关大专院校的章程。澳门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教育和高等专科教育。大学教育在大学进行,以澳门大学为代表。高等专科教育在理工学院和专科学校进行,以澳门理工学院为代表。公立的大学或学院是公共法人(即政府依法设立并具有公法人地位的机构),但享有学术、教学、行政和财政的自主权。法律规定,发展高等教育的目的,是要培养在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中的专门人才,使之能从事专业工作,参与澳门的建设与发展;同时,通过向市民提供延续教育,促进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促进科技交流及信息的传播。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均需依法制定其章程,由总督以训令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章程应包括大学或学院在学术、教学、财政、行政等方面内部组织的基本规范;内部机构的制度及章程的修改程序;学校的人事制度及教学制度等。高等教育机构可依照各自的章程设立各自的内部机构,包括设立校长或院长;设立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的校董机构及学术领导机构。按照《澳门大学章程》、澳门大学设有由总督出任的校监。大学的管理机关由校长、管理委员会和教育委员会组成。大学还设有一个校董会,作为大学与社会建立联系和制定大学发展计划的机构。大学在学术方面由学院、高等学校或研究院组成。在行政方面,设立有总务部、会计出纳部、学术部、图书馆、电脑部或公关部。按照法律规定,凡是有权颁授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其内部的学术、教学机构中,至少需拥有5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人员,其中3名为全职教学人员。在无权颁授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其内部的学术、教学机构至少有5名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学人员,其中3名须为全职教学人员。高等教育机构在运作时必须设立学生学习成绩登记册,并依法向政府提交下列文件:1.上报每年1月31日前学校聘用的教学人员名单及已报名注册的学生人数;2.在每年5月15日前上报下一教学年度的教学计划;3.在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上一教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需包括:在每一课程和每个年级注册的学生人数,每项课程收取的报名费和学费,每项课程毕业生名单,列表说明所进行的各项考试,考试及格、不及格和退学的学生人数。高等教育机构有权自行制定、实施学术研究计划,开展学术活动;有权自行编制教学计划及各科的教学大纲,自行确定教学方法;有权行使行政及财政自主权。高等教育机构有权依法颁授高等专科学位,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还可颁授学制在1年以上的文凭与短期课程证书。此外,还可依法接受认可同等学历的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布同等学历证书。大学可依据各自章程的规定,向澳门及外地的杰出人士颁授名誉博士学位。按规定,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主要收入为政府财政拨款,自有财产或享有收益财产的收入,学费收入,资助、津贴和捐增等。在澳门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分为普通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进修生、函授生和在职学生。按规定,进入大学学习,必须中学毕业,且受过12年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大学也可开设预科,招收学制为11年的中学毕业生。澳门以外国家和地区的学生,其学历或文凭经总督批准认可后,可在澳门的高等院校就读。各高等院校有权对学生入学的条件作专门规定。学生入读高等院校,必须履行报名注册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在澳门两所以上的高等院校报名或注册。学生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可以转校,这主要取决于希望转入的高等院校是否批准。学生如不能在法定学年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将失去学籍,学生一旦失去学籍,3年内澳门的任何其他公立高等院校均不得重新录取该生入学。各高等院校对于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依法发给助学金或减免学费。领取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标准和条件,由总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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