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71页(936字)
(1)澳门的现行法律。澳门在澳葡政府的管治之下,其现行的法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葡萄牙共和国议会制定的适用于澳门的法律,主要包括葡萄牙宪法、澳门组织章程以及葡萄牙的其他法律。其他法律又包括1867年的民法典、1886年的刑法典、1839年的民事诉讼法典、1829年的刑事诉讼法典等。另一部分是澳门当地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总督颁布的法令、训令和批示。(2)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表现形式。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区实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澳门原有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少部分全国性法律。①基本法:是澳门特区最重要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为澳门特区的建立和运作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基本法对其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宪法第31条,澳门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特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即澳门特区成立后,其法律都以基本法的规定为准。②可予保留的澳门原有法律:包括由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澳门总督颁布的法令、训令、批示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按基本法规定,在澳门特区成立后能继续有效的澳门原有法律,必须不与基本法的规定相抵触,必须是未经澳门特区立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修改过的。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澳门原有法律,才能继续保留下来,成为澳门特区的法律。1999年12月20日以前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法律,不论是葡萄牙专门为澳门制定的,还是延伸适用于澳门的,在澳门特区成立后都不能保留下来。(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1999年12月20日后,只有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才能行使澳门特区的立法权,才能制定、修改、废除在澳门特区实施的法律。因此,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将成为澳门特区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4)少数全国性法律:在基本法附件三中,规定了8个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区适用。这些法律之所以必须适用于澳门特区,主要在于这些法律体现和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或者其规定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