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79页(961字)
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这表明,任何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澳门特区无权处理,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外交是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的活动。一个国家为推进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而从事或处理的事务,就是外交事务,包括外交谈判、官方间的互访、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缔结军事同盟等等。从“外交”与“外交事务”的本质特征来看,它们都是主权国家从事的活动和行为。参与外交活动的目的是要促进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实现其对外政策。因此,从事外交活动或外交事务的主体必须是主权国家。澳门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一个地方政府,它没有资格单独从事主权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于澳门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因此,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和许可下,它有权参加一些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协定,如参加“国际电讯组织”,参加适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等。但是,它要从事这类与自己有关的外交事务,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或明示许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是强调外交是主权国家的行为,外交大权,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掌握。“管理”,则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包括:(1)批准或同意澳门特区政府的代表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澳门特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2)中央人民政府采取某些措施,协助澳门特区参加某些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3)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某种授权性决定,由澳门特区政府处理授权范围内的涉外事务,如授权澳门特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在我国,外交部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全权处理外交事务的政府机关。外交部有权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贯彻和推进我国的对外政策,协调处理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外交部受中央人民政府之命全权处理。为了有利于外交部处理有关的外交事务,澳门基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外交部设立的机构,是外交代表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如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签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