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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85页(1466字)

葡萄牙自19世纪中叶开始对澳门实行殖民管治,一方面陆续将本土及其殖民地一般法律或原封不动或略加修改,延伸到澳门实施;另一方面,澳督根据澳门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制定部分行政法规,行使有限的立法权,兼任早期的立法机关,总督至今与立法会享有立法权。实际上,澳门最初享有的立法权也是由总督行使的。无论是政务委员会还是1920年从中独立出来的立法会,虽然有不同程度的民主选举成分,对总督施政多少起到监督作用,但归根到底仍是总督的咨询机关。1964年颁行《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后,立法会开始拥有自身的有限立法权。此后,立法权逐步扩大,在葡萄牙民主革命胜利后逐步转变为首要立法机关。1976年3月葡萄牙公布的《澳门组织章程》对澳门管理进行了一次重要改革。1976年8月第一届立法会开始任期,成为澳门地区另一个自身管治机关。立法会由17名议员组成,其中直选和间选各6名,以保证道德、文化、救济及经济利益方面能有代表;另外5名由总督委任。议员任期,以往为3年,1980年8月修改为任期4年。立法议员可以放弃其任期。议员在无充分理由而连续5次或间歇性15次缺席会议,即丧失其任期。立法会下设常务委员会、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宪法法律自由及保障事务委员会、公共及地方行政事务委员会、总办公室等执行机构。1990年4月修改《澳门组织章程》,将议员名额增加到23名,其中7名由总督委任,8名由直选产生,8名由间选产生。通过选举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主席、副主席各1人,再在议员内产生3名议员共同组成常设委员会,在休会期间维持正常运作。同时,还设立执行委员会,由正、副主席和第一秘书、第二秘书组成,负责立法会的行政事务。立法会是一个混合性的利益代表机关,享有部分民意基础。立法会成立初期,试图成为一个主导澳门政治生活、监察和左右行政权的机关,与源自殖民地模式的最高权威——总督在运作上不大协调。1984年第三届立法会代表性增加,立法范围扩展,相互之间关系才转趋和谐。立法会是首要立法机关,但并不是惟一的立法机关。《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总督保留部分立法权,但立法会则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在新体制下起互相合作、相互制衡的作用。其主要表现是:(1)23位立法议员中16位由直、间接选举产生,其他7位由总督委任,以有利于总督提出的法律提案在立法会中通过。但是,总统委任总督时,却一定要听取立法会对人选的意见。(2)立法会保留有广泛的立法权,但其通过的法律则需由总督颁布后方能生效;而总督使用共享性和局限性立法权制定的法例,也可能受到立法会的追认或遭拒绝追认。(3)总督可以向立法会行使政治否决权,但澳门地区社会、经济、财政和行政政策纲要由立法会制定,每年进行财政收支的“资源法”和施政大纲也要获得立法会审议通过才能实施,并审理每经济年度的本地区账目。此外,立法会还有权审查总督和公共行政的行为,有权对总督或行政当局的任何行为提出书面咨询,索取有关资料,以便向公众解释。由此可见,立法会和总督之间的制衡更多的是一种权力平衡,与一般意义上的议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不同。总督不必从政治上向立法会负责,立法会也不是全部民主选举产生,只代表部分民意。立法会和总督一样,都旨在协助葡萄牙形成其管治澳门日常事务的政治意愿。直选和间选机制的创立,仅为使得这一政治意愿及其政策更接近澳门的现实,以得到澳门社会各利益团体的认同和支持,方便施行。1996年9月22日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它是一个跨越1999年的立法会,也是葡人管制澳门的所拥有的最后一个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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