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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行政法院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97页(1350字)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澳门现在的审计评政院审理行政和税务诉讼的权限包括:审理除对总督和政务司行为外的一切决定性和执行性行政行为所提出的上诉,审理对捐税缴付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决定性或执行性行政行为的上诉;监察地区公共行政机关人员委任、签订合同及其他有关行为等。其职能既包括行政诉讼,又包括非诉讼性质的行政监察等。按1991年《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重组的澳门行政法院,行使行政、税务和海关事务的审判权,包括对由行政机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自治权的公共部门、地方行政部门及公益法人等的行政行为提供上诉的案件,因行政违法引致损害赔偿的案件,非由其他法院管辖的选举争讼和行政争讼案件,因税务结算、优惠、强制征收所引起的案件,因关税结算、优惠、非刑事性质的海关违法行为引起的案件等。澳门特区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将由澳门特区法院的组织法具体规定。对目前澳门审计评政院所管辖行政案件的上诉,是向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的,而1999年后,对澳门特区行政法院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则需向澳门特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从基本法对司法机关体制的规定看,行政法院是作为初审法院设置的惟一专门管辖法院。这说明:(1)澳门特区只在初级法院层次设立专门法院,作为二审法院的中级法院,以至更高层次的终审法院均统一地管辖各类司法事务,不再作普通司法管辖和专门司法管辖的区分;(2)澳门特区只设立行政法院这一专门法院,不再设其他专门法院,这符合澳门实际和机构精简的原则。基本法规定,“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刑事起诉法庭”也有译为“澳门刑事预审法院”的。刑事预审法院制度是葡萄牙1974年政变后借鉴法国司法有关经验推行的。其目的是反对专制、防止检察机关和刑事警察滥用职权。内容是由法官亲自主持对可能被判处两年以上徒刑的刑事罪案进行侦讯预审。澳门现在的刑事预审法院由2名法官组成,其职责是:在初步侦讯阶段,领导司法警察调查取证,讯问疑犯和证人,决定拘留、逮捕、搜查,批准保释或采取其他临时保安措施等,在此基础上开庭辩诉,允许疑犯的律师或其他辅助人员参与争讼,公开证据,消除疑点,并最终形成对案件的三种处理结果:或移送普通司法法院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或释放无罪嫌疑人而结案归档;或再行补充侦察另行审理等。检察官参与刑事预审法院的审理活动,如其或当事人对刑事预审法院法官的裁决有异议,可向里斯本法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刑事预审法院制度是葡萄牙司法体制中颇具特色的内容,对保证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减少检察和警察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居民的合法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有重要作用。但在具体职能和工作程序上与检察院出现重复、不和谐乃至冲突现象。在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前先由法官初步定罪,这种做法难免引起法律观念上的混乱。因此,近年来葡萄牙大部分法区已撤销了刑事预审法院的设置,但在澳门等地区仍保留这一机构。所以,澳门基本法保留了这一制度。关于1999年12月澳门特区司法机关的产生,将按照全国人大《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的规定,由澳门特区筹备委员会依照基本法负责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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