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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的修改权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91页(1063字)

澳门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是调整中央和澳门特区关系,体现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保证澳门特区实行高度自治的法律。它规定和调整澳门社会的各种关系,是澳门社会和居民共同的行为准则。但是,随着澳门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在基本法中规定和确认的某项制度和政策,可能在将来某个时候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需要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澳门特区法律体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又决定了不能随意修改。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就能保证维护国家对澳门特区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使之能不断适应澳门社会的发展变化。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从我国对基本法律提案权来看,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均可就基本法律的修改提出议案。除此之外,其他部门无权就基本法提出修改提案,这就避免了在修改基本法问题上可能出现的随意性。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提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澳门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基本法这种严格的提出修改提案的规定,目的在于使提案能反映澳门社会各界达成的共识。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修改提案能否获得通过,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基本法的修改提案的程序,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决定。但基本法对修改提案列入议程规定了一个必经程序,即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规定先交由基本法委员会对修改议案进行可行性和利弊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意见,有利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权,使之对基本法的修改更符合实际,更能为澳门社会各界所接受和认同。修改基本法,除了要遵守必要的程序规则外,在实质内容方面,也必须符合法定的原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作出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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