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的文化与社会事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315页(721字)
澳门特区的文化包括文学、艺术、新闻、出版、教育、体育、科学等人类的精神财富。社会事务包括宗教、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团体、社会工作等,这些事务构成社会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内容。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区处理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原则、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1)高度自治原则。澳门特区获授权自行处理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宗教、专业、福利等各种社会事务,自行制定关于这些事务的政策,中央人民政府不予干涉。澳门特区内各类民间团体和组织可单独以“中国澳门”名义与国际性及各国民间团体、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与国内其他地区相应团体和组织也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为基础发展关系。(2)法治原则。澳门特区处理各项事务都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而行。基本法中多次使用“依法推行义务教育”、“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等表述,充分体现了澳门特区重视以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强化社会管理功能的活动原则。(3)澳门特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政策,但不干预私人和社会团体参与和从事文化、社会事业,并且有责任加以保护、促进和支持。这既维护了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权能的发挥,又调动了社会各阶层、民间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益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发展。(4)基本法规定,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改进和完善有关事务,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有关政策。表明基本法对不断进步的社会所采取的现实态度,允许澳门特区可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行制定有关政策,使各类文化和社会事业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