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会计师实用全书

什么情况下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38页(367字)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可以把投资企业和受资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信息报告给所有者、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使他们能够全面了解整个经济个体的经营活动全貌,不致产生误解,从而能够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不宜编制合并财务报表。(1)如果企业对外投资虽然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但实质上不具有控制能力;(2)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性质明显不同于投资企业;(3)被投资企业已宣告破产或经法院裁定进行重整;(4)被投资企业设立于国外且受外汇管制,收益无法汇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