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87页(215字)
企业从外部购入但不能满足生产要求,而发往其他单位进行加工的材料。
委托加工的材料,所有权仍属企业,需单独设“委托加工材料”帐户进行核算。发出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帐户,贷记“原材料”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加工费用和运杂费用也记入本帐户的借方;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及余料,可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贷记本帐户,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