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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帐结算的原则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44页(355字)

银行是现金出纳中心,也是转帐结算中心,在办理结算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银行结算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连结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购销双方发生商品交易时,作为中介人的银行必须督促付款单位履约付款,以加速收款单位的资金周转,而不得任意拖欠,银行在接到有关结算凭证后,也应及时办理转帐手续,否则会导致“三角债”的产生。(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这是银行维护收款单位利益的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保证存款帐户不错不乱的前提条件。(3)银行不垫款。这一原则也是由银行的中介人地位决定的,若银行垫了款,就会占用银行信贷资金,这就要求,收款单位必须在款项收妥后才能使用,付款单位开出的转帐结算凭证,必须在自己的存款余额以内,而不能开出“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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