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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收入如何划拔与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60页(543字)

汽车运输企业之间互相为对方车辆办理旅客运输业务所得客运收入的划拨与清算有两种方法。(1)互不结算。指两个汽运企业在同一条路线上对开等量客运班车时,如各自经营的路段里程和站点设立基本一致,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及客运收入也基本接近,经双方协商,各站点的客运收入,不管是哪个企业车辆承运收取的,均作为各站点主管企业的收入处理,双方不作补差结算。(2)相互清算。两个汽运企业在同一条线路上对开固定班车,如各自经营的路段里程和站点设置相差较大,客运收入差额也较大,为使双方车辆完成的运输工作量与其客运收入相协调,可由双方签订协议,实行差额结算。具体结算方法又有以下几种:①双方相互代售客票,根据售票月报结算。②按实补差,即双方各自计算本企业车辆在对方车站乘车旅客的数量,按标准客运费率计算应得收入,月终结算,扣除代理业务手续后相互补差。(3)固定补差。按双方车辆每月计划总行驶座位公里、双方议定的实载率和标准费率,计算全程全月客运总收入乘以50%后作为平均每方客运收入。再根据双方各自负责经营的路段里程占整个路线的比重,计算各自辖区客运收入。平均收入与辖区收入的差额扣除代理业务手续费后,就是相互补差金额,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或一季固定按此差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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