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公路植树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6页(559字)
1944年6月18日,民国政府修正发布《全国公路植树规则》,共9条。主要规定:(1)全国公路植树国道(包括省政府管理的公路)由公路管理机关负责计划育苗栽植,县市道由所在地县市政府负责计划育苗征工种植,三年内完成植树。(2)公路树栽植后如有枯萎或病虫害时由上述规定的各负责机关补植培养整理防治。(3)各省建设厅与各公路管理机关及行政督察区每年应派员视察其所辖境内各公路植树成绩,分别转呈农林部备查;对公路植树成绩优良的负责人员由农林部会同交通内政两部予以奖励;对植树成活率不足60%或栽植数量未满原定计划2/3的依法惩处。(4)公路树栽植后不论国道、县市道均应由各县市政府监督警察及各乡镇保甲长负责保护,因保护不力,树株损坏达30%以上的查明原因,令其补植。(5)对于砍伐拔取或攀折公路树的或在公路树下燃火或抛掷引火物的,或车马撞坏公路树的,或其他损坏公路树的行为的,应由各该负责保护人员随时给予告诫,对故意违犯者可由保护人员送交当地乡镇公所警察机关或县市政府依法惩办或责令赔偿。(6)私人或机关因建筑或交通等关系必须迁移公路时须呈报该管公路管理机关或该管县市政府核准后方许迁移;迁移树株过多时可令其补植或赔偿。(7)公路植树如需技术辅导时由沿途农林机关派员指导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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